扎囊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扎囊市监处罚字〔2025〕03号
当事人:国网扎囊县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42222*****8X1
住所(住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扎塘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单**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42227198*****0539
联系电话:182****950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扎塘镇羊嘎村
2025年5月9日,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吾金单增、益西卓玛对国网扎囊县供电公司自2023年9月起在县城范围内开展费控智能电表更换工作后,将存续的电费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更换的1050户中已清退(金额)或补齐(电量)的有346户,还有704户的电表剩余电量未及时清退(金额)或补齐(电量)。现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已签字确认。当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扎囊市监责退[2025]01号)。 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提供了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2023年9月至2025年5月27日国网扎囊县2023年户表改造磁卡退费汇总清单(包括已退费、未退费)共计20页,均已签字确认。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提供了在更换的1050户中已清退(金额)或补齐(电量)电费的有1026户,还有24户的电表剩余电量未及时清退(金额)或补齐(电量)共计13页,均已签字确认,已退电费金额为109859.12元,未退电费金额为64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信息;2.当事人提供的国网扎囊县2023年户表改造磁卡退费汇总清单(包括已退、未退)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实际清退和未清退的电费金额统计数据;3.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主动发布的清退(金额)或补齐(电量)公告,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4.2025年5月29日,对当事人单增群培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进一步核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5.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再次发布清退(金额)或补齐(电量)电费公告,证明当事人按照《责令退款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退款的行为;6.案源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7.现场检查笔录1份,影像资料(光盘)1张,证明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核查情况作出如实记录的事实;8. 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国网扎囊县2023年户表改造磁卡退费汇总清单(已退),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并按规定清退(金额)或补齐(电量)电费的事实;9. 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国网扎囊县2023年户表改造磁卡退费汇总清单(未退),证明当事人未完成清退(金额)或补齐(电量)电费的事实; 10.国网扎囊县2023年户表改造磁卡退费汇总清单(包括已退、未退)共4份由当事人核实并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涉嫌在更换费控智能电表后未将存续的电费及时清退(金额)或补齐(电量)给消费者的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行为、涉案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属首次违法。截止到案件调查期间,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依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出发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的规定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六条;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因素:违法所得金额较少;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造成轻微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应当依据上述条款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在更换费控智能电表后未将存续的电费及时清退(金额)或补齐(电量)给消费者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款“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6.8元(大写:陆佰肆拾陆元捌角);
2.罚款1617元(大写:壹仟陆佰壹拾柒元);
3.罚没共计2263.8元(大写:贰仟贰佰陆拾叁元捌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扎囊县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法:微信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案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