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囊市监处罚字〔2025〕02号
当事人: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42222*******
住所(住址):扎囊县株洲路教育局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涂***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4**********614
联系电话:17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扎囊县株洲路
2025年4月3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益西卓玛、益西曲珍依法对位于扎囊县件株洲路教育局旁的化妆品店(扎囊县*****化妆)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扎囊县好好化妆涉嫌销售刮掉化妆品标签的违法行为(具体产品详见扎囊市监财清字[2025]043001号)。
经审查,当事人销售刮掉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法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正式立案,由益西卓玛、益西曲珍承办本案。2025年4月30日下午对授权委托人涂金明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材料,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1、在核查及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涉嫌销售刮掉化妆品标签,产品名称高姿美白多效修容霜,数量共3瓶,购进总价为157.5元;2.在核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时提供了产品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故认定当事人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3.当事人在案发后提供一份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 我局履行正常办案程序;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及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等的事实;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的委托事项;
5.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刮掉化妆品外包装盒上的产品批号及防伪二维码的违法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6.案件来源登记本1份 证明 扎囊县市场监管局履行办案程序;
7.当事人提供的标注不全化妆品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复印件、情况说明一份证明 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不是主观性进行违法;
8.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明 依法对现场进行强制措施的情况;
9.2025年4月3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进一步认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刮掉化妆品标签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证据符合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
2025年5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扎囊市监罚告字〔2025〕0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刮掉化妆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提供证据,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较短,违法经营数额较小,案发后立即主动停止销售刮掉化妆品标签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至案发,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使用上述化妆品所造成的不良反应报告或投诉,且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证件,无主观故意行为,经当事人陈述是因为朋友的化妆品店因房屋收回不准备经营,现在生意也不好做,我想帮他销售一下,减少一下他的损失,当时进的高姿品牌化妆品(多效合一 亮白美肌35g)就只有3个因为看到有条形码,想着是正品,就没有在意,是市场监管局检查后才知道是违法的,打电话给朋友才知道是因为受区域销售保护,才给刮掉的。故认定违法情节较轻,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当事人对其过错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该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刮掉化妆品标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及《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过罚相当原则。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行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当事人具有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第五项“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行使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既要纠正违法行为,也要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六项“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规定、《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上述事实及依据,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刮掉化妆品标签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裁量权时,罚款数额(倍数)明确的从其规定:设有罚款区间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一)减轻处罚裁量幅度:0.1A到A;”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刮掉化妆品标签的化妆品,产品名称:高姿美白多效修容霜,数量共3瓶,货值金额为157.5元;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扎囊县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法:微信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案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