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囊市监处罚字〔2025〕01号
当事人:扎囊爱**蛋糕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42222MAB****3R
住所(住址):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06211978******62
联系电话:158****259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扎囊县株洲路
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吾金单增、益西卓玛在对辖区内蛋糕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扎囊爱心园蛋糕店操作间内的操作台上摆放有顶好牌的5瓶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紫色1瓶:生产日期为2022/4/2、保质期两年;黑色1瓶:生产日期为2022/4/11、保质期2年;黄色1瓶:生产日期为2022/4/2、保质期2年;绿色1瓶:生产日期为2022/4/2、保质期2年;粉红1瓶:生产日期为2022/4/2、保质期2年以上5瓶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对应法律文书。在实际使用中过程中对于复配着色剂也没有建立添加台账,5瓶食品添加剂剩余量也多,因为添加剂违法所得无法统计,致使执法人员无法核算其违法所得。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经过;2.设施清单,证明现场实施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购进/销售单价;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超保质期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4.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我局对案件来源依法进行详细登记;5.立案审批表,证明我局依法按照程序立案;6.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过和认定的事实;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8.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及负责人在场情况等;
以上证据均经出证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和盖章确认。鉴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数量较少,且能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对经营场所内的其它食品材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行自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此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尚不松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应当依据上述条款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建议:
1、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见财务清单)扎囊市监财清字〔2025〕010601号;
2、并处以2000元罚款(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扎囊县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法:微信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案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