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扎囊市监处罚字〔2024〕03号
当事人:扎囊桑耶****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42222MA6T****8
住所:西藏扎囊县*******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次*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422211981******82
联系电话:139******303
联系地址:扎囊县***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疾控中心执法人员对**诊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的库房药柜上摆放有过期的葛兰香口服液10mL×6支/盒(生产批号:20220103、生产日期:2022年1月8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共34盒(详见扎囊市监财清字[2024]061101号)。其行为涉嫌经营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经请示局领导,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超过有效期的葛兰香口服液34盒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收集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笔录》。2024年06月12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葛兰香口服液进货单位为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共购进一箱40盒,进货价12元/盒,零售价15元/盒。当事人承认销售的葛兰香口服液34盒超过有效期的事实,因是2022年12月疫情刚结束,进的葛兰香口服液,有进货的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数量及日期,一箱40盒中销售了6盒,当事人提供不了药品销售记录本。
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葛兰香口服液执法人员于2024年06月11日依法扣押,现场查获的超有效期的34盒葛兰香口服液。上述超过有效的药品货值金额408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销货台帐(也未建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葛兰香口服液34盒超过有效期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当事人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供认不讳。构成销售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开展询问
调查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扣的涉案物品情况;
3、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权限;
5、当事人提供的出库聊天记录单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葛兰香口服液的进货单位及时间;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查扣涉案物品有关事项审批1份,证明办案机关依据法律权限,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物品进行查扣;
7、《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按照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规定。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提供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诉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据此,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扎囊市监罚告字〔2024〕0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意见,未申请听证。
四、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超有效期的34盒葛兰香口服液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当事人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供认不讳。构成销售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承认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藏药监(2023)62]号文件规定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三)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款合法原则、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第四款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款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规定综合考虑,故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应给予建议减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葛兰香口服液34盒(规格:10mL×6支/盒);
2、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圆整);
以上共计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扎囊县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法:微信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案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扎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