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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扎囊市监处罚字〔2024〕02号))

2024-05-28 12:40:22 来源:扎囊县市监局

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扎囊市监处罚字〔202402

当事人:拉萨湘聚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40191MA6T1GM62Y

住所:湖南省浏阳市枨冲镇牙际山村南山片石桥组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红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181********9226

联系电话:158****4755

联系地址:山南市第三高级中学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边巴阿旺的电话,告知我局山南市第三高级中学出现部分学生呕吐、腹泻等症状,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流程,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吾金单增、邓飞阳对学校和食堂供餐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对其原材料采购、供货商资质、生产加工等进行全过程调查溯源。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过期食材、当天供应的原材料都能提供相应的供货商资质及票据、检测报告,该食堂也做了食品留样(48小时)。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营者已将变质或有感官性状异味的炒面全部倒掉(当事人发现感官性状异常后及时自行销毁,停止销售),有销毁图片和视频,故我局没有实施强制措施。

2024年4月28日8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邓飞阳联同县卫生健康委边巴阿旺、疾控中心索朗达杰将食品留样(按照菜单将4月26日、4月27日的食品留样)送至自治区疾控中心进行留样检测,主要检测的是生物标本、食品、水、物表涂抹物及食堂从业人员粪便、面条供货商从业人员粪便、洗碗水中是否存在引起学生腹泻、呕吐的志贺氏杆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糖球菌。

当事人于4月26日接到学校停电通知后为保证学生正常就餐,经营者于26日晚22时11分联系县城内炒面原材料供应商,要求配送900斤炒面的原材料,购进价格是3元/斤。供应商于26日晚23时将食材送至学校食堂(查阅电话记录),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接收后将大部分炒面原材料放置冷藏柜。2024年4月27日早餐、午餐、晚餐学生均在学校食堂就餐,27日早餐食用了包子、花卷,午餐、炒面;晚餐食用了炒面。27日晚餐于18时10分左右就餐,就餐后约2个小时20分钟有6名学生出现恶心、呕吐、乏力、腹痛、腹泻等症状,据患病学生反映当天晚餐提供的炒面略有酸味和异味。经调查,当事人的炒面是从扎囊县重庆压面房进的货。供货商的相关资质票据都能提供。炒面午餐没有销售完,从午餐后到18时左右,因“国网扎囊县供电公司计划于2024年4月27日11:00-19:00对10KV扎囊县141线路人民政府分支进行迁改、造成扎囊县县城全域包括山南市第三高级中学区域内停电,要求在检修期间自备电源的用户关闭低压侧开关,防止反送电,杜绝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是采购的炒面在常温下存放过久,且存放方式不规范,同时被外界环境中的志贺氏杆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糖球菌、大肠埃希氏菌等污染所致,充分暴露了食堂工作人员对食材储存流程要求掌握不到位。

2024年4月30日和4月28日自治区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疫B004报告显示供货商从业人员粪便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洗碗水检测结果均为阴性、食堂从业人员粪便中有两人显示金黄色葡萄糖球菌、产气荚膜梭菌为阳性;报告编号:2024疫B003报告显示报告显示食品留样中的炒面存在志贺氏杆菌(痢疾杆菌)、检测的18名学生中有16名学生存在志贺氏杆菌(痢疾杆菌),而志贺氏杆菌(痢疾杆菌)引起了腹泻、呕吐。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5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正式立案,由益西卓玛、邓飞阳办该案。2024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11日,分别对学校食堂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案发时炒面案值为2700元,但因4月27日停电,学生购买炒面未能刷卡,且中间产生从业人员工资、调料加工等因素,未能计算出违法所得。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根据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相关部门、检测机构出具的研判结论和检验检测分析报告等结论,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该违法行为收集的各项证据充分,当事人也予以认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经过;

2.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我局对案件来源依法进行详细登记;

3.立案审批表,证明我局依法按照程序立案;

4.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过和认定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6.当事人提供的所有供货商资质、合同、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进货的途径、索证索票的合法来源;

7.当事人留有炒面销毁视频、图片,证明当事人一经发现炒面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8.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及负责人在场情况等;

9.山南市教育(体育局)下发的关于山南市第三高级中学部分学生食品污染引发的消化道感染事件调查处理的情况报告,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研判结果。

10.西藏自治区疾控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两份(报告编号:2024疫B004、报告编号:2024疫B003),证明了送检的样品标本信息及结论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诉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据此,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扎囊市监罚告字〔2024〕0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意见,未申请听证

四、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提供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炒面导致学生就餐后腹泻、呕吐等症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炒面后及时自行销毁,停止销售,及时消除影响,并积极配合取证工作,炒面案值金额2700元不足1万,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大。我局集体讨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故本局决定一般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67000元(陆万柒仟圆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扎囊县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法:微信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案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扎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扎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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