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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1起非法采砂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

2025-01-22 12:06:39 来源:扎囊县水利局

2024年来,根据区、市《关于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扎囊县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加大对河道采砂的监督力度,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行为。

案例

2024524,发现扎囊县扎唐镇木那村木那沟非法采砂行为,同日,山南市水利局和扎囊县水利局对该案立案调查并对非法采砂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平面图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527日,第二次对扎唐镇木那沟进行了现场勘验,对阿布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某、西藏山南市扎囊县阿嘎砂石厂开采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旺某进行了询问,经核实非法采砂2401.2立方,非法出售河沙1500立方,查封砂石厂余料900立方。

当事人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类别十一号主要裁量情节、标准和措施第二项”规定,扎囊县水利局西藏山南市扎囊县阿嘎砂石厂开采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萬伍仟元整(105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西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类别河湖管理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一号主要裁量情节、标准和措施第二项”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尚未对河道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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