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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囊县组建 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5-18 12:54:42 来源:扎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关于全市组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的实施方案》(山文字20202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将《扎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囊县组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扎囊县组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扎囊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附件:

关于扎囊县组建

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全区组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的意见》(藏文厅发〔2019〕60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市组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的实施方案》(山文字〔2020〕2号),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壮大基层文艺队伍,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完善我县组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建设,健全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运行管理机制,更好发挥行政村文艺演出队服务基层群众作用,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文艺事业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组建行政村文艺演出队是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文化生活需要的骨干队伍,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力量,是党领导下的红色文艺轻骑兵。主要任务是向基层群众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提供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行政村文艺演出队主要职责:

(一)宣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的成功实践,引导农牧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宗教观,淡化宗教消极影响,宣传西藏自古以来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藏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是各民族的生命线,宣传党的各项利民惠民富民政策,宣传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新变化新气象,宣传西藏各族人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坚定信心,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进“五个认同”,争做“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西藏扎囊篇章、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西藏扎囊篇章贡献力量。

(二)演出。每队每年面向基层群众演出不少于8场,每场不少于60分钟、演出节目不少于8至10个。每年年初制定8场的演出计划,报县文化局备案。演出节目要精心排练,认真演出,做到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喜闻乐见、丰富多彩。每场演出后,需向县文化局提交一套完整材料,作为发放场次补贴依据。材料包括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等开具的演出证明、演出节目单、图文资料和演出简报等。

(三)创作。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脱贫攻坚、勤劳致富、好人好事、创新创业、文明新风等当代现实题材为主题,创作推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每队年创作的各类文艺作品(含改编节目)不少于4个。

(四)辅导。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负责和带动本辖区内群众积极参加“跳广场舞”“唱爱国歌曲”“传承优秀民间歌舞”等各种形式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策划、等工作。

(五)传承。积极参与本辖区内优秀民间歌舞的采集、挖掘、保护和传承等工作,并承担发掘文艺人才,培养文艺人才等工作。

(六)交流。县文化局每年举办1-2次行政村文艺演出队文艺汇演及文艺比赛,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应积极参与自治区、市和县里组织的各类文艺演出活动。允许有条件的行政村文艺演出队适度参加商演及各类有偿文化服务,提高创收能力。

(七)培训。县文化局每年举办1-2期业务培训,完成全县62支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的轮训,确保为每支演出队培养1名业务骨干。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三条人员规模500人以内的行政村文艺演出队队员控制在16人;500人至1000人以上行政村文艺演出队队员控制在18人。

第四条  演员招聘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热爱文艺工作,有较好的艺术潜质、表演天赋、文艺特长。

2.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在18岁至50岁之间,身体健康,形象气质俱佳;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3.遵规守纪、服从管理、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团队意识。

第五条  设队长一名,队长从村“两委”班子成员中推荐年轻干部担任,副队长从队员中选任。队长及副队长不得从文艺演出队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六条 行政村文艺演出队队长、副队长任用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文艺事业;

(二)熟悉文艺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创作能力;

(四)年富力强,勇于创新;

(五)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 队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文艺演出队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负责文艺演出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负责制定发展规划、组织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

(四)组织艺术人才的选聘工作;

(五)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副队长职责:

(一)负责文艺演出队排练和演出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二)负责文艺演出队演出业务工作;

(三)完成文艺演出队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演职人员选拔须经行政村“两委”班子和文艺专业人士推荐、乡(镇)党委政府审核上报县文化局批准。

第十条 现有藏戏队和卓舞队(含传统民间演出队)的行政村,可在确保队伍能够完成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创作演出任务的,可以考虑将目前符合要求的藏戏队和卓舞队(含传统民间演出队)吸纳进来,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要保证完成行政村文艺演出队的创作演出任务,又要履行好藏戏、卓舞(传统民间文艺)传承、保护的职责任务。若藏戏队和卓舞队无法完成创作演出任务,则需重新成立行政村文艺演出队。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舞蹈演员在职一般不超过40岁,其他演职人员(曲艺演员)在职一般不超过50岁。

1、演职人员入队时间一般为3年,因身体状况(如:患大病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需退出者,需向队长提交书面申请书批准;如能力不足,无法完成演出任务,队长有权劝退,并将退出人员名单报备县文化局。

2、已评选演职人员不得再随意退出,原则上需待满3年。

3、对违反纪律、擅自缺席演出三次以上的演职人员,队长有权辞退当事人。

4、按照此文件规定演职人员达到退出年龄时无条件退出。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厅、市文化局从2020年开始,每年为每个行政村安排补助经费9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行政村文艺演出队演满8场演出时发放场次补贴,2万元用于服装道具购置、2万元用于行政村音响购置,1万元用于节目创作(县艺术团分批次为62支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节目编排和制作,县文化局统一采购音响设备(经费从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补助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场次补贴标准:我局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行政村演满8场演出发放场次补贴,每场补贴为5000元。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县文化局以“养事不养人”为基本原则,每年年底对62支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以乡(镇)党委、政府对行政村文艺演出队工作的重视、演出任务完成情况、日常考勤、排练(包括参加市、县轮训情况)、文艺创作等方面。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对未完成规定演出场次任务的行政村文艺演出队,我局将会同县财政局扣除当年3%场次补贴专项经费,并责令整改。扣除的场次补贴专项经费奖励给本县范围内超额完成演出任务、表现优异的行政村文艺演出队。

第十六条为发挥演职人员自身节目创作和编导能力,创作一个新节目(节目为原创),该节目登上县舞台的奖励500元、登上自治区或内地舞台的奖励2000元、登上市舞台的奖励1000元。

第八章 考勤制度

第十七条  队长负责记录演出工作、排练考勤工作。

第十八条  排练、演出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原因,需经队长同意,未向队长请假均视为无效,并按旷工处理;一年内旷工累计3次,将从场次补贴扣除200元。

第十九条 队长每季度在队内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全体演职人员有监督权。

第九章  后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行政村文艺演出队服装、道具、音响等设备由副队长负责管理,不得外借。如保管不当有损坏或遗失物品,由行政村文艺演出队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乡(镇)文化站、村“两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村文艺演出队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扎囊县文化(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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