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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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2-05-26 16:40:00 来源:县政府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民主、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山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扎囊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认真学习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市第二次党代会和县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抓好“四件大事”,落实“八大任务”,实现“四个确保”,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在县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监督,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四条  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坚决拥戴信赖忠诚捍卫习近平总书记这个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一以贯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以贯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一以贯之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

第六条  始终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保障,坚决维护和自觉接受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全面领导,对县委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毫不迟疑地执行、千方百计地落实。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经县委同意,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第三章  组成人员和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外事办)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八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汇报,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县长因公出差、休假等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主持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能,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求真务实,精诚团结,勤勉廉洁,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四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坚定不移抓好维护稳定工作,落实区党委、市委、县委维护稳定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十四条  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经济社会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健全准入制度,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十八条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惠民政策,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持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十九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条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建设生态宜居扎囊。

第二十一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二十二条  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统一、高效联动的应急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及重大决策的规则程序,加强前期的调查研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关系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工商联渠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政府顾问、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前,应经法律论证和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积极推行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向全社会公开。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扩大监督范围,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代理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和行政投诉制度,确保信访和行政投诉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解决。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条  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和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三个体系建设,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意见,把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到政府各项工作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全面推进廉洁政府建设。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依纪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自觉净化生活圈、交往圈,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要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定事项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县人大、县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需向县委汇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和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

(三)讨论和通过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本县财政预决算;

(四)讨论和通过重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县政府重要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涉及全县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性资金安排;

(三)研究有关责任追究事项;

(四)沟通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议题需求安排相关乡镇、部门负责人参加。

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专项工作和分管领域重点工作;

(二)专题研究、协调、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的重要工作或紧急事项。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政府党组(扩大)会议。

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和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决定事关扎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部署、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管理规定;

(三)研究决定县政府党组在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以县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县委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五)研究部署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提交县政府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党组集体学习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1-2次。

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规划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开展专题研讨;

(三)围绕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重大战略部署和要求进行学习研讨,也可邀请区内外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对确需要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且涉及多部门工作的议题,政府分管领导要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五十二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需填写《扎囊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单》,报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长审定。除特殊情况外,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不研究讨论未列入议题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会议的,需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确需请假的,要向政府分管领导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五条  审批公文时,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精简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问题,以及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转发。

第五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事项,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未经协商的县政府不予受理。除总体规划、总体方案等综合性较强的文件外,请示须一事一报。

第五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行文要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语言精练,避免空话套话。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办理,或退回重新报送。需要县政府制发文件、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请示性公文,经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前5个工作日报至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九条  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送呈,重大事项报送县长审批。

第六十条  县政府领导在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

第六十一条  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查,经县政府办主任核转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再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分管副县长的,经相关副县长会签后,再由县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县政府领导审阅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十三条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各部门会签,意见不一致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文。

第六十四条  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紧急公文要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县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要及时办理,并随时向县政府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二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县长审签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后,由分管副县长报送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接到请示、报告后,要进行登记并填写处理单,送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再报送分管副县长阅示。必须提交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县长决定的,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凡涉及解决资金问题的请示、报告,属于预算内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字拨付;属于预算外的,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县长直接批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由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县委常委会议同意。

第六十七条  经会议研究决定的请示、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以批复或纪要下发。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收发文登记制度,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公文“收、发、转、办”。

第十三章  内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九条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属县政府主办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对接县委办公室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

第七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提前5天将会议活动安排及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安排和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等。

第十四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或重大工作部署后,县政府领导要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全面落实。

第七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领导作出的批示及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规范督促检查机制,对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对于县政府办公室督办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和工作进度。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管理考评,考评结果经县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后及时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职,抓好绩效任务落实,同时将绩效管理考评中反映的问题,列入年度工作任务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章  作风和纪律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改进调研方式,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遵守相关规定,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搞迎送。原则上不安排在外用餐,确需用餐的,一律安排自助餐或在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汇报工作或讲话,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汇报材料,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八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对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向县政府报告。

第八十一条 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因出差、学习培训、病假、事假、休假等需要离开扎囊的,须提前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按程序报批,外出期间实行工作交接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扎囊外出,需提前向县长、分管副县长请假。经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外出返回扎囊后,应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县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18日印发的扎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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