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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囊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9-02-24 17:14:00 来源:扎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扎囊县基本建设及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基建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健全基建项目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结合扎囊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项目的实施,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式,由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及其分管领导对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负总责。对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招投标后由政府法人代表委托分管区长对所分管项目从施工到完工进行总体负责。基建项目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其班子其他成员按其职能分工对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负责。承担基建项目勘测(包括勘察和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任务的公司法人代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基建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扎囊县及基层单位使用财政性投资和各类自筹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具体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新建、购置、改扩建、修缮等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基建项目、维修改造、专项建设、灾害修复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制。工程项目由项目归口单位实施,要确定管理需有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单位确定,并与之签订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工程的质量、工期、预算造价等要求。

第五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计划的申报以及依法依规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等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计划的审核、申报、下达以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下拨以及使用监督,项目建设由项目归口单位负责,并负责项目的全过程建设管理及稽查、决算、完工和投入使用验收和审计。

第七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归口建设单位应结合工作的实际,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第三章 项目计划的申报

第八条  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规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规划开始建立本单位建设工程和维修改造项目库。在建立项目库时要加强计划性,统筹考虑今后几年的维修改造计划,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编制完成后,录入到西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项目库。

第九条在编制项目规划时,要充分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项目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筛选,如新增项目需书面说明情况。各单位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加强对项目前置的备案。

第四章 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十条  项目概批和资金到位任务下达后,项目归口单位要及时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好相关程序,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十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需要进行地质勘察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成果报扎囊县发改委,由区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做评审,并报市财政资金评审备案的评审机构评审,由发改部门进行概批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十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要做相应的实施和概算方案,方案必须经对口的部门或相应的中介机构做评审,并报市财政备案的评审机构评审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当地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保障本地施工企业施工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并结合乃东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的确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以下,由项目归口单位推荐一家公司或农牧民施工队,经分管区长审批签字后,在项目办备案即可。

2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由项目归口单位推荐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公司,经分管区长审批签字后,由项目办摇号确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标。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由项目归口单位推荐一家公司,经分管区长审批签字后,在项目办备案即可。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由项目归口单位推荐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公司,经分管区长审批签字后,由项目办摇号确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项目估算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由项目归口单位推荐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经分管区长审批签字后,由项目办摇号确定。

(二)项目估算投资400万元以上,由项目归口单位推荐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经分管区长审批签字后,报区项目办。由乃东区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确定之后方可安排招标代理机构摇号。

第十五条项目摇号由区项目办工作人员主持,并邀请扎囊县发改委、司法局、住建局等单位人员参与。三家单位代表应对整个摇号过程进行监督与公正。

第十六条招投标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合同评审,防范合同风险。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时,须签订廉政协议。

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格式与内容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新版签订。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项目概批内容组织建设,并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设计变更的,项目归口建设单位按照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分部工程需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应以概批投资为控制额,除特殊情况(不可预见)外,原则不准超过概算批复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严格把好概、预、决算三关。各单位在上报项目计划时,不得冒估多报;施工预算由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严格审核把关;工程决算要上报中介评审审核。

第二十三条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工程的验收管理参照扎囊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执行。维修改造项目及小型基建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论报区项目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基建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

第二十六条基建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严格按照《扎囊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的各项资料(包括批复文件、施工图、会议纪要、预决算等)按有关规范要求分别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基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效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同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履行保修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扎囊县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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