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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扎囊县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

2019-02-24 17:13:00 来源:扎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

第四条  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中央、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2.研究决定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改革措施、重点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和重要管理规定。

3.讨论研究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报请县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4.研究决定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政府机构设置。

5.讨论研究县政府班子建设、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6.讨论研究县委建议县政府党组任免、奖惩干部的有关事宜。

7.讨论研究应由县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情况下每两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集体决策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提出,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拟出安排意见,报请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确定。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分管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方案;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调研和咨询论证,确保决策事项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

第八条  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与会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讨论的事项,认真准备,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一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条  党组讨论决定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策。如党组成员之间有意见分歧一时难以统一的,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复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正确的集中。如发生需要改变集体决定的重要异议,应重新提请复议,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或改变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过程要如实记录,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县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作为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对重要事项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及时整理汇总向县政府党组汇报。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凡涉及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当自觉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必须置于党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党组书记对党组执行本规则负主要责任。党组成员违反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原则,不执行党组会议决议,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失误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办理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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