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社局,市人民医院、疾控中心:
根据《西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藏卫办发〔2018〕13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结核病诊疗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耐药率,有效遏制结核病疫情并最终实现终止结核病流行,扎实推进健康山南建设的目标。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财政局于1月7日对全市结核病诊疗机构作出调整。即原市县疾控中心承担的结核病诊疗职能全部调整至13所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各县区及市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名单(附后)。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落实对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全程监控,加强对定点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培训、实验室质量控制和工作督查,确保信息及时到位,工作无缝对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结核病发现和首诊负责意识,做好因病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筛查和规范转诊。定点医院要规范结核病患者诊疗服务,规范做好肺结核患者诊疗和随访信息的填报;要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市人民医院要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县卫生服务中心要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其中隆子县卫生服务中心、扎囊县卫生服务中心要同时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到2020年我市70%的县卫生服务中心能够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对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通过医保支付和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争取财政补助。
今后,结核病患者就医要到定点医疗机构方能享受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医疗保险待遇及国家相关免费治疗管理政策,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保障结核病患者及时享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级医疗保障。非定点医疗机构一律不准收治结核病病人,发现疑似病人一律转诊至定点机构诊治。
山南市卫生健康委 山南市财政局
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9日
附件:
山南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市县区 | 定点医疗机构 |
山南市 | 市人民医院 |
乃东区 | 各县(区)人民医院 |
浪卡子县 | |
隆子县 | |
贡嘎县 | |
扎囊县 | |
加查县 | |
措美县 | |
洛扎县 | |
错那县 | |
琼结县 | |
曲松县 | |
桑日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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