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扎囊县对外开放步伐,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区域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强力推进“产业强县”战略,促进全县经济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山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山政发〔2018〕38号)、《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市江北新区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山政办发〔2018〕121号)精神,结合扎囊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扎囊县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扎囊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山南市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和支持以下产业发展:
(一)高原生物产业。发展特色养殖、种植、农林畜产品深加工、绿色食饮品等净土健康产业;藏药材及中药材种植、加工、交易等;医药康养产业;藏药剂型改良和药品研发、生产、销售、流通等生物制药业。
(二)特色旅游文化业。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旅游服务设施、旅行团队接待、旅游商品生产制造、旅游智业、田园综合体等;文化传播、文化内容创作、创意设计、文化挖掘和文化遗产保护等。
(三)绿色工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现代工业;安全环保节能于一体的、改造传统建筑材料的新型建材。
(四)清洁能源业。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广等。
(五)现代服务业。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融资租赁、广告传媒、经纪代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六)高新技术和数字经济产业。“互联网+”、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新材料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等。
(七)商贸物流业。互市、贸易、商贸、物流等。
(八)其它产业。投资氆氇、卡垫、藏毯、藏帽、唐卡、藏香、木雕等民族手工业;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污水处理、垃圾转运和处理、资源再生利用等环保类产业;以多种形式与自治区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等,适度房地产开发等。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税收政策
(一)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扎囊县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2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扎囊县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2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扎囊县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四)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五)开荒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10年。
(六)对2018年1月1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规定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期满后,符合本规定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六条 金融政策
(一)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三)企业在扎囊县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四)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五)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六)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
第七条 土地政策
(一)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给,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
(三)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对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五)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六)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七)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经批准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九)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没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在闲置土地处理完毕前,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八条 产业扶持政策
支持产业发展,设立扶持企业产业发展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一)企业贡献奖励
1.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在扎囊县有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吸纳扎囊县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20%(含本数)以上的,每年按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55%给予奖励扶持。
在满足上述奖励扶持条件的同时,解决扎囊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人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比重40%以上的企业,每年按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65%给予奖励扶持。
2.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在扎囊县有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吸纳扎囊县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40%(含本数)以上的,按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75%奖励扶持。
在满足上述奖励扶持条件的同时,解决扎囊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人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比重40%以上的企业,按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80%给予奖励扶持。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在扎囊县有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吸纳扎囊县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解决扎囊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人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比重70%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按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85%给予奖励扶持,之后每年按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80%给予奖励扶持。
该规定出台前已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自企业落户之日起在扎囊的固定资产投资均可累计计入,享受以上相应扶持。
(二)对在扎囊设立机构的企业免费办理相关手续,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租赁扎囊办公场所费用补贴:年纳税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补贴40%,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6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扎囊县以外迁入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
(四)以上第1-3点所述内容适用本规定施行后新投入而达到标准的企业。
(五)关于促进企业绿色发展、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开放创新、争先创牌等方面及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原则上可参照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和《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市江北新区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山政办发〔2018〕121号)执行,由企业自行申请,扎囊县政府协助向自治区政府、市政府争取相应补贴和奖励。
第九条享受第八条相关政策的企业,产业须符合扎囊县产业导向且对地方年经济贡献总额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传统建筑建材、能源类项目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商贸流通
(一)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二)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外汇收入和支出不受限制。
(三)企业开展下列业务的,可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设备采购、厂房建设给予不超过25%、500万元补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电子商务活动、境外并购和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对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保险保费、贷款投资进行补贴。
(四)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升级改造的,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工商服务
(一)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从事农牧业、文化旅游业的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2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二)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全类型企业登记业务,自助打印营业执照;通过“多证合一”服务平台,办理“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事项;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三)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许可实行只进一扇门、一次办到底的服务机制,市级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4天、县级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5天,力争2019年1月1日前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集成服务、业务协同、互通互认。
(四)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窗一表”登记备案模式和外商投资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直接向自治区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其他政策
(一)积极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在职位、薪酬以及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同时对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
(二)企业在扎囊县运营后,投资者、法人、高管、股东或引进人才凭招商部门投资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在本地申请常住户口。企业职工子女涉及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招考条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号)执行。
(三)全面放开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本市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凡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连续满三年的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建立政府采购支持招商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及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优先购买扎囊县企业产品、技术、信息、服务等,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对于支持农牧、信息化、文化旅游、民族手工、商贸流通等相关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入驻扎囊企业产业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且对地方年经济贡献总额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方可享受以上政策,房地产开发、传统建筑建材、能源类项目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委托招商
第十五条采取以商招商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中介机构通过政府委托参与扎囊招商工作,为扎囊引进符合产业导向和发展需求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引入的企业,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由中介机构培育、管理和服务,期限原则为15年,到期后由双方续签事宜。
第十七条 招商代理服务费提成比例及支付方式
1.全年引进的入驻扎囊县的企业,累计对地方经济贡献达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的,按入驻企业全年形成地方实际财力总额的8%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
2.全年引进的入驻扎囊县的企业,累计对地方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的,按入驻企业全年形成地方实际财力总额的9%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
3.全年引进的入驻扎囊县的企业,累计对地方经济贡献达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含)的,按入驻企业全年形成地方实际财力总额的10%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
4.全年引进的入驻扎囊县的企业,累计对地方经济贡献达600万元以上(含)的,按入驻企业全年形成地方实际财力总额的11%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
5.核算标准:地方经济贡献为企业纳税总额中地方留成部分,即纳税总额减去企业所得税(税负为9%)、个人所得税60%、增值税50%和教育附加费四个部分。地方实际财力为企业纳税总额减去教育附加费和增值税15%。
6.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代理招商企业及代理招商企业网点引进的入驻企业每季度纳税完,按照政策提成比例,将招商代理服务费在30日内支付给代理招商企业。统计纳税总额以年末12月份申报税为截止日期,符合政策规定引进的纳税总额,按政策分档规定,30日内全额支付给代理招商企业。
7.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由扎囊县人民政府按照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给乙方。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八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与其签订入驻扎囊协议,并将其确定为招商引资企业后启动项目建设。根据投资方投资性质、投资项目,将分别与扎囊县人民政府、扎囊县商务(经合)局签订协议,并在扎囊县商务(经济)局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各类优惠政策资金,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扎囊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按“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兑现。
第二十条对在扎囊县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或年纳税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成立专班,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例会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推进和联合审批制度、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切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建立招商引资企业退出机制,企业若在维护稳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拖欠民工工资、诚信经营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予以取消招商引资企业资格,不再享受任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本规定实施后,国家、自治区、山南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涉及到的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山南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本规定与区、市两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政策规定(办法)执行。原有招商引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扎囊县商务(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