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扎囊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病发率和死亡率可达100%,目前尚无有效疫苗。各乡(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强化责任和防治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确诊、早处置,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唐勇同志为组长,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扎西多布杰为常务副组长,政府副县长次仁罗布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信访局为成员单位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应急措施
一旦发生疫情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不得劝返,彻底消毒,严格隔离,严防疫情扩散。要及时调查情况,作出启动调运应急生猪或猪肉。
(一)报告疫情。按照区、市要求,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经县委和县政府核实后,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急指挥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
(二)分析疫源。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趋势。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
(三)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一是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病畜,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二是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三是将距离疫区周边10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四)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一是封锁。在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点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在此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向县委、县政府申请病经批准后,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家畜的监督检查任务。二是扑杀。扑杀疫点内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按照国家标准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无害化处理。对家畜排泄物、被污染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消毒。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生活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农业农村局
(五)疫区、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一是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掌握疫情动态。二是关闭家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的动物进出和易感染畜产品运出。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六)生猪或猪肉调运。发生疫情,第一时间启动预案,对接县商务局,坚持非疫情、非疫区邻市、邻县、就近、便捷原则,同时确保生猪及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调运生猪或猪肉。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
(七)解除封锁。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机构审验合格,并出具相关报告后,上报县委、县政府,经县委、县政府核实后,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
(八)处理记录。发生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确保数据完整,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兽防站、动检站备案。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加强疫情监测,严禁从疫区及疫区邻市、县(乡、镇)调运生猪及其产品,行政辖区交接点设立临时检查(消毒)站,防止疫情输入。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乡、村两级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强制扑杀工具、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资金保障。将动物疫病应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扑杀病畜及同群畜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人员保障。一是县兽防站成立非洲猪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非洲猪瘟疫情的现场诊断,病料(样品)采集、储存、上报,并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的建议。二是从成员单位抽调1—2名工作人员,组件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各成员单位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协调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五、其他事项
(一)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积极参加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有关工作,主动研究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关问题,加强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二)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区域、本行业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三)凡在本县行政辖区内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四)严格执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按照有疫情报疫情,无疫情报平安的原则,每日于下午17:00之前将辖区内疫情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罗珠桑布,联系电话13989935151)
(五)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