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囊县域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划拨土地转让后现使用权人,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企业,各土地测绘、评估机构:
为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了扎囊县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扎囊县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转出让及其上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工作办理意见》《扎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办理意见》(以下简称“两项《意见》”)。为稳妥有序、扎实有效推进相关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扎囊县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转出让及其上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工作办理意见》
扎囊县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修建安置房、退休房,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违法行为已处置到位,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后重新出让,不属于政府已确定实施改造或拆迁等的范围,不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隐患或经整改符合要求的,不存在权属争议、经济纠纷的,经依法批准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二)《扎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办理意见》
扎囊县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企业,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违法行为已处置到位,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后重新出让,不属于政府已确定实施改造或拆迁等的范围,以及其他不适宜办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权属争议、经济纠纷等)。
二、缴退金额
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转出让补缴金额,对公告期满后3个月办证时间(过渡期)内提出申请的,按照评估价格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估价期日统一定为2017年9月1日。
涉及扎囊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企业不动产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需退还出土地让金的,按照原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单价,由原收取单位退还权利人,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各有关部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按现行标准要求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两项《意见》”执行过程中,土地测绘、估价涉及自行委托的由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申请人可以推选代表、委托代理人等牵头,就近就便采取组团式、片区联合体等整体打包方式委托。土地测绘、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申请人可从自然资源部门推荐机构名录中选择。土地测绘要符合不动产权籍调查要求;地价评估要按照《办法》科学规范估价,估价结果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审核。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开始准备登记所需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相关不动产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确认材料,第三方评估报告,各类用地相关费用、税费缴纳凭证,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详见扎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供的具体材料清单)。
(二)扎囊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是否属于办理范围,会同住建、消防等部门和社区批次审查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
其中涉及《扎囊县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转出让及其上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工作办理意见》的主要禁止性情形包括:
1.扎囊县域农村宅基地,未经政府批准划拨转出让的其他保障性住房;
2.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3.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违法行为未处置的;
4.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后重新出让的;
5.属于政府已确定实施的旧城改造或拆迁等范围的;
6.存在权属争议、经济纠纷等不适宜办理划拨转出让的其他情形的;
7.存在重大安全、消防等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确认可办理后,申请人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要求,涉及自行委托的从推荐名录中自行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测绘、估价。
(四)估价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审核后,申请人申请人办理或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五)申请人完成各类用地相关费用(包含相关税费、处罚款项)等缴纳。
(六)申请人持对应登记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时间地点
1.公告时间:2025年8月14日—8月20日。
2.办证时间(过渡期):2024年8月20日—2025年11月19日。
3.申请办证地点:扎囊县自然资源局。
五、注意事项
(一)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转出让的在办证时间(过渡期)后申请的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执行。此次登记工作实行先来先办,组团式、片区联合体的优先审查及办理,手续和材料齐全后即发证。
(二)扎囊县域农村宅基地,未经政府批准划拨转出让的其他保障性住房等不适宜办理划拨转出让的情形,不在此次适用范围内;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要求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三)扎囊县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权利人根据相应要求登记至扎囊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相应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有特殊登记要求的,需提供文件依据,经县人民政府及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核准同意后单独登记,另涉及沿街商品房的,除可以明确独立权属外,均不单独登记。
(四)改制后单位性质变更为企业的,若有明确文件依据能证明其不需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缴纳出让金以取得用地手续,按照上述处理建议执行,反之则需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再按照上述处理建议执行。
(五)对发现申请人非法买卖土地、骗取办证等违法违规线索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两项《意见》”有效期三个月,自公告约定起三个月内有效。
六、咨询电话
扎囊县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0893-7362188 13908933686
其他未尽事宜,由扎囊县人民政府、扎囊县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扎囊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