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和衔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中事后监管细则向社会发布争取意见函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21】3号)、《关于落实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山行便发【2021】4号文件要求,涉及事项中事后监管细则向社会发布情况。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将3项取消事项中事后监管细则统一在中共扎囊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布。
附件:1.落实和衔接我区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发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2021年7月13日
落实和衔接我区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发布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情况统计表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地方公安机关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自治区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区公安厅,区公安厅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 | |
2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全区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 |
3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创办的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