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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政策知识问答

2019-03-11 11:00:16 来源:山南政府网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哪些监督?

答: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员的保命钱,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用人单位和个人须履行那些义务?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行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情况。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1)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会计报表、账册、凭证、工资表、人员花名册等。

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以及投资运营机构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数据。

3)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有关资料。

4)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投资运营户等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被检查对象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相关资料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多种措施进行记录和复制。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有关机构、单位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7、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答: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哪些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10、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城镇以六千元为起点,农牧区以三千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城镇以五万元为起点,农牧区以三万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城镇和农牧区均以五十万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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